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第二类第七项等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因经常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签订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首次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其余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8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一)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我省结合征管实际,明确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以及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的纳税期限。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了授权。
(三)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要求进一步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减少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遂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的申报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季。
二、《公告》的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将应税合同的申报缴纳期限规定为按季,主要是考虑到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覆盖范围广,发生频次高,按季申报可较大幅度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为方便纳税人,对偶尔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允许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公告》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签订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比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则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按季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三)《公告》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首次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其余按年申报缴纳。主要考虑到《印花税法》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涉及应税营业账簿申报缴纳的两个环节:一是完成首次缴纳;二是以后年度的变化,按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公告》明确,当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此处需要注意,应税凭证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应税合同或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印花税法》实施后,印花税依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已经宣布废止,授权出台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85号)相应废止。